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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排 水


7.3.1 排水系统应根据污水、废水的性质、浓度、水量、水温等,并结合室外排水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3.2 实验室污水、废水应和生活污水分质排放。腐蚀性污水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腐措施。
7.3.3 产生废液的实验室应对废液分类收集并加以处理。对于较纯的溶剂废液或贵重试剂,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回收利用。
7.3.4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实验室应对放射性废液单独收集处理,严禁采用渗井排放废液或将放射性废液直接排入公共排水管道和城市排水系统。
7.3.5 污水及废水的最大小时流量和设计秒流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7.3.6 实验室专用排水管的通气管与卫生间通气管应分别设置。
7.3.7 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宜设可开启式密闭地漏。
7.3.8 排水设施应保障实验室污水、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及时排放。野外科研观测站和实验场站的排水宜采用有组织排水方式。排水水质应满足所在地的排放要求。
7.3.9 屋面雨水宜直接外排,内排时,不应在室内设检查井。
7.3.10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和实验场站产生的有毒、有害实验废水、废物、废气应就地无害化处理。当有困难时,应妥善封装,交送有处理能力的部门消纳。


条文说明

7.3.1 本条规定主要是阐明科研建筑室内排水系统应考虑的因素。
    污水性质对室内排水系统的影响因素:科研、生产污水的性质是很复杂的,污水按其所含的有机物、无机物、盐类的成分不同而分成酸碱污水、含氰、含酚、含各类有机溶剂等污水。有些污水可以合流,有些污水不能合流。如含氰污水和含酸污水混合后会产生剧毒的氰氢酸气体直接危害实验人员的身体健康。而有的污水混合之后又会迅速沉淀、凝固,造成管道堵塞。
    流量、浓度及排放规律对室内排水系统的影响因素:在科研、生产实践中,有时因实验课题或生产项目的改变而导致污水性质的全盘改变。只要污水混合之后不产生剧毒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者将污水排放时间、排放规律加以调整控制,一般是可以合为一个系统的。科研及生产中所用的冷却水,仅温度升高,其化学性质未变。因此,这类废水可单独排出以便回收利用,或采取循环使用的方法。
    室外排水条件对室内排水系统选择的影响因素:室内污水最终要排入室外系统中去,所以室内排水系统一定要结合室外排水系统的情况。室外排水系统的“合流”和“分流”是指科研、生产污水,生活污水与雨水的合流和分流;室内排水系统的“合流”和“分流”是指不同性质的科研、生产污水的合流和分流(生活污水一般都是与科研、生产污水分流的)。
7.3.3 含有毒物质的污水系指含氰、含酚、含苯、含砷、含汞等化合物的污水。这些有毒物质如进入人畜体内,会导致人畜中毒,甚至死亡。含有害物质的污水系统系指酸碱污水和一些含重金属离子、化合物,或浓度超过污水排放标准的其他污水。这些污水如不经处理就排入城市下水道或天然水体中,会造成管道腐蚀、环境污染和危害人们身体健康。而对于比较干净的科研、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在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认为应该回收利用的,则应与有毒和有害的各类污水分流。这些科研、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经过中水处理之后,可用于工业冷却、浇洒道路、绿化、冲洗车辆、冲厕等。
7.3.4 放射性废液的处理与环境安全密切相关,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故列为强制性条文。相关控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如放射性废液中的放射性浓度和总量低于豁免水平或清洁解控要求时,可根据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相应的解控措施。
7.3.5 科研、生产污水及废水的最大小时流量和设计秒流量是由各不同学科、不同性质的科研、生产决定的,相互之间有的差别很大,不像某一生产车间或居民小区大体雷同。因此,其最大小时流量和设计秒流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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